4月19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在庭审结束后,就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现场“以案说法”,为该校学生送上一堂直观生动的法治课。
好心搭女儿同学回家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在这起因“好意搭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案件中,赵某去学校接自己的女儿放学回家,好意将女儿的朋友赵某某免费搭乘回家。在途中,赵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梁某驾驶的小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赵某、赵某某均在事故中受伤。赵某某后被鉴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减退,致残等级评定为精神伤残九级。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赵某存在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超载、未戴安全头盔、相向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受伤的赵某某起诉赵某、梁某及相应的汽车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至法院,要求获得赔偿。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品迭赵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后,由赵某和保险公司向赵某某进行赔付。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认为,自己完全基于好意搭乘赵某某,本意是想做好事,交通事故不是自己故意造成,自己也在事故中受很重的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搭乘”的规定,减轻自己的责任。
随后,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赵某因被上诉人赵某系其女儿的同学,故将其一并搭乘回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好意同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但是由于该案中,赵某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而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赵某、梁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人做好事,必须要遵纪守法。”“双方的每一次对民法典等法律的运用,都向我们诠释着‘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含义。”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学生纷纷表示,将庭审现场搬进校园,以更为直观的形式带来了真实且零距离的庭审现场,深刻地让自己感受到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对于大学生而言,应该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合理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川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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