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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捕到一只“猪”,泸州一男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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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9 21: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30日,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接到龙车派出所移交案件:纳溪区龙车镇利合街村李某友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接警后,该局立即派民警前往龙车派出所进行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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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龙车镇利合街村李某友因自留地里的庄稼老是被“拱猪”破坏,于2019年5月29日将铁夹子放在“拱猪”走过的路上。5月30日早上6点过去看时,发现铁夹子夹住了一只“拱猪”。李某友将“拱猪”捉住,装进口袋带回了家。于5月30日13时许,打电话给利合街村的李某全,询问是否要捉住的“拱猪”。半小时后,李某全到达李某友家,看过“拱猪”后,以500元的价格买了李某友捉住的“拱猪”。于5月30日18时许李某友捉“拱猪”被龙车派出所民警发现,将李某友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了解。经民警通知,李某全已将购买的“拱猪”提到了派出所。

目前,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已将受伤的“拱猪”带回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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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拱猪” 体型粗壮,吻鼻部裸露突出似猪拱嘴,四肢粗短,头大颈粗,耳小眼也小,尾短,其整个身体呈现黑白两色混杂,背毛黑褐色,胸、腹部两侧颜色同背色,中间为黑褐色。初步判断,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

目前,该案已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捕猎、杀害、收购、出售以及运输野生动物等行为都将涉嫌犯罪,广大市民要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乱捕乱猎、非法运输野生动物。

来源:四川新闻网泸州 (王婉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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