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天天念叨“黑大巴”隐患多
现在的“黑大巴”为了掩人耳目 居然伪装正规军 买假运输证、假包车牌 大摇大摆上路拉客 天!理!难!容! 对于这种恶劣的行为 执法蜀黍只有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日前,江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某购买伪造的“川交运管泸字00605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川运包字0060525号泸州一宜宾”包车牌从事非法营运该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这是泸州首例因买卖伪造道路运输证、包车牌获刑的案件。
案件始末 购买假道路运输证欲瞒天过海
被告人宋某,系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泸州华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10月,被告人宋某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川交运管泸字00605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川运包字00525号泸州一宜宾”包车牌,交予川E60128大客车的驾驶员周某从事非法客运(川E60128是宋某购买过户到该公司名下)。
假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假包车牌(复印件)
非法载客54人被查获
2018年1月31日,周某使用伪造的包车牌和运输证在成都市荷花池汽车站载客54人后,驾驶川E60128大客车沿内宜高速公路向宜宾方向行驶,该客车行至自贡北服务区时被四川省交通厅执法第一支队第四大队查获。
最终被拘役5个月
 经泸州市运管局核查鉴定,被查扣的“川运包字006 0525号”包车牌和“川交运管泸字0060525号”运输证均为伪造。随后,经过对案件进一步核查,市运管局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于2018年5月24日移送江阳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同年10月8日江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取证审判,江阳区法院2019年10月11日作出宣判:被告人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成立,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运政普法 买卖道路运输证、包车牌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编提醒 凡是涉及到国家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件、印章,必须到政府部门办理,乘坐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车辆,属于黑车,生命财产无法保证。
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告诫还想投机取巧从事非法营运的 请悬崖勒马 切莫把法律当儿戏
文:胡蝶 来源: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