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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东来“红内裤案”办理详情首次披露:当时只是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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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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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胖东来与自媒体博主段某因“红内裤掉色、引起过敏”一事引发网络广泛关注。3月18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该案件的办理详情,法院审理认定,消费者段某的言论超出正当监督范畴,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其赔偿[color=var(--weui-LINK)]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40万元,并限期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影片。


同步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健康的营商环境既需求经营者的诚信守法,也需求消费者的理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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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案情

2025年1月,段某收到伙伴赠送的购于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企业生活广场店(以下简称胖东来生活广场)的红色女士内裤,段某及伙伴向胖东来生活广场反馈内裤存在掉色难题及穿着后出现过敏等情况。

两日后,胖东来生活广场职员主动联系段某,反馈该商品不存在品质难题,同步陪同段某就医并支付了医药费。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通知旗下企业将案涉牌子全系列商品以及其他牌子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床品等商品进行下架。

段某通过某平台账号发布影片,核心素材为案涉红色女士内裤品质存在难题并致其过敏,并据此对商品品质和服侍行为作出贬损性评价。影片一经发布即在网上迅速发酵,引发社会热议,播放量1217.4万、点赞11.4万、评论4.2万、分享量19.9万。截至案件审理时,段某已将案涉影片及相关影片删除。

在段某发布影片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安排旗下企业将案涉牌子内裤送检,三家质检机构先后出具质检报告,均认定案涉牌子内裤致敏性染料、耐水色牢度符合标准。案涉商品生产厂家给予的质检报告也显示,该牌子内裤耐水色牢度合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未检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以段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段某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当预见到发布不实影片或许会对被发布者造成负面影响,在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积极处理投诉事项,段某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存在主观过错,对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害后果与段某发布影片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段某的行为侵害了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的名誉权。段某应当向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基于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的牌子影响力、营收规模以及段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广泛负面影响,综合考虑段某的过错水平、认错态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传播范畴以及下架商品、送检产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质检费用、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判决段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的影片,书面道歉信的具体素材需经法院审核,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段某赔偿许昌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企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

?办案法官称:庭审历时三个半小时 ,最费心思的是道歉形式

据办案法官透露,该案审理中,庭审历时三个半小时,合议庭在法理框架内,给足双方表达空间。

最费心思的是道歉形式,既要恢复名誉,也要避免二次伤害,给予补救措施必要的时间效力。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影片,30日内不得删除。”还特意注明:“若拒不履行,法院将以公告形式执行。”这既是对败诉方的督促,也是对胜诉方的保障。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段某给法官打来电话,声音平静了许多,“法官,我在准备道歉影片了。这次教训我会记住。”胖东来法务负责人也表示,“企业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客诉流程。”

?法官说法

知名企业应当允许公众和媒体出于舆论监督而进行评论,虽然消费者在消费后对经营者的商品、服侍进行评价也是行使监督权的形式之一,但评价素材必须真实、客观,不得含有侮辱或诋毁性言辞。

消费者带有主观恶意借机诽谤、诋毁经营者,损害其名誉的,构成侵犯经营者名誉权。自媒体作为现代资讯传播的关键力量,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色。自媒体从业者应当秉持诚信至上理念,相较于普通民众承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的态度发布资讯,不应借助本身的影响力以不实或过激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常经济的关键组成局部,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层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企业名誉是民营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基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形式恶意侵害民营企业的人格权益。

本案通过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维护企业名誉权,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营经济组织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司法导向。

来源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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