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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六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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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19: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泸州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六人获刑

2020/03/11 17:30:00

来源: 纳溪区人民法院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系泸州市首例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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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为“多人对多人”的作案方式。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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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熊某通过网络、教练、亲朋介绍等方式散布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一、科目四)包过的信息,组织学员参与考试作弊,并收取学员费用从中牟利。案发期间,熊某共组织了26名学员考试作弊,获利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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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某与被告人钱某共谋,由钱某提供电子作弊设备5套,传授穿戴设备方法,并由钱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和张某通过输入设备代码、登录远程作弊软件帮助考生作弊,其间刘某、张某分别向泸州作弊考生发送考试答案13次、29次。被告人熊某还拉拢在泸州市某考场工作的被告人鲍某,由鲍某向熊某提供内部检查、巡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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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熊某还安排被告人王某接送部分作弊学员并帮助部分作弊学员穿戴作弊设备和培训。学员在考试作弊时,被巡考人员当场查获考试作弊工具3套,经鉴定为窃听专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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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在本市进行驾考理论考试作弊外,被告人刘某还伙同他人在成都市某考场实施了作弊。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等六名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考生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根据各自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熊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等不同刑期的刑罚,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依法严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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