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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在市常监管总局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理解到,市常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体系回应了经营主体关心的许可范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各方责任等核心难题。
按照“源头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
同步,考虑到行业现实和监管效率,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求取得准运证。但豁免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自有运输容器及运输流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同步,《办法》合理细化许可条件。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一核心要求,《办法》对许可条件进行了细化。
在专用运输容器层面,要求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清晰可见的标识,且字高不小于200毫米,让“食品专用”“××专用”(具体食品品种专用)的标识成为道路上看得见的安全承诺;在人员配备层面,要求有熟悉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在管理制度层面,要求建立运输流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记录等核心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从硬件到软件,从容器到人员,全面筑牢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前置“防火墙”。
此外,《办法》聚焦关键角色进行制度设计,构建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联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共同体,要求发货方和收货方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严格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要求承运方利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容器,随车携带有效的运输容器证明,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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