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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施行,在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内,将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根据《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为,江阳区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华阳街道、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泰安街道全域,况场街道康城社区、春华社区,黄舣镇黄舣社区、黄桥社区。龙马潭区小市街道、莲花池街道、红星街道、罗汉街道、鱼塘街道、安宁街道、石洞街道全域。纳溪区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安富街道全域。
自10月3日起,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因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等原因,确需在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可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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