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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泸州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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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5: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本办法规定报销。2020年泸州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500元。大病保险的结算在统筹地区内以及统筹地区外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同步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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