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乎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有着 “史上最严”之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后, 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态明显向好, 但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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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古蔺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7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钟某联系罗某舟,将其养殖的患病后经医治无效的一头牛以1000元的价格向其销售,随后罗某舟委托刘某前往购买、屠宰分割,并将该病牛的牛肉向他人销售,获利1500元,其中刘某分得200元。 2020年8月9日晚,经乡村兽医赵某平介绍,陈某端将其养殖的患病后经兽医赵某平医治无效的水牛一头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舟。罗某舟随后委托刘某到场购买并将该牛屠宰、分割后向他人销售,获利6800元,其中刘某分得1100元。 2020年8月10日,通过钟某明介绍,钟某林将其养殖的一头患病后经医治无效的黄牛以3300元的价格向钟某销售。钟某随后联系罗某舟进行转售,获利2000元。罗某舟购买后,刘某现场将该牛进行了屠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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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上述售卖的牛肉(产品)均未经检疫,系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法院判决 罗某舟、钟某、陈某端、钟某林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刘某、赵某平、钟某明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帮助他人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7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事处罚。
最终,罗某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钟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上述7人的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吃得饱还要吃得好更要吃得安全。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之本,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古蔺县法院坚持立足审判职能,利剑高悬,用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护卫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古蔺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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