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事业单位 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育儿假
有网友反映,本人是泸州境内企业员工,省上出台育儿假,单位大多年轻同志都符合条件,特向单位工会反映申请落实,得到答复是需要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确认,截至目前仍未有具体答复。
省上出台的政策已有两月,单位却久久不落实,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职工应有的福利保障如何落到实处?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督导,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
市卫生健康委回复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为此,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 一是“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
- 二是“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 三是“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 四是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 五是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四川省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果不执行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信息来源: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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