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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涉及泸州单双号限行,请转发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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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07: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城区重污染天气限行措施的公告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当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泸州主城区对应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

二、限行范围

二环路(含规划段)及以内区域、纳溪城区。西侧以二环路城西段、G246为界(纳溪区政务中心为止);北侧以二环路规划路段为界;东侧以临港大道为界;南侧以二环路高新段(规划段)、纳溪段、蓝安路、龙人路、云溪东路、永宁路、人民西路为界。

三、限行措施

黄色预警措施

(一)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货车通行(新能源货车除外);特许通行燃油货车需经环保部门尾气检测合格后予以通行。

(二)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

橙色预警措施

(一)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货车通行(新能源货车除外);特许通行燃油货车需经环保部门尾气检测合格后予以通行。

(二)限行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

(三)7:00-22:00,在限行范围内实行汽车尾号限行,即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单日(1、3、5、7、9)单号车辆通行;双日(0、2、4、6、8)双号车辆通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救援车等。

(二)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含网约车、租赁车)、校车、交通车、长途客车、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等。

(三)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通行的其他车辆。

五、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将及时发布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向社会告知。

六、在采取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公告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本公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2月28日


二环路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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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安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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