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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三男子非法牟利40多万,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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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9 18: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刷单工资日结、零成本、 低门槛、高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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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逃过平台限制,大量发布网络虚假招聘信息。竟有人为此动了“歪脑筋”,非法牟利44万元。近日,古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内首例,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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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甲无固定职业,但对网络知识很感兴趣,掌握一定的网络技能。2020年6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设计了一款名为“AI企航-某网站自动循环发帖器”的程序,并与被告人黄某乙共谋在网上售卖该程序的登录卡密,其中黄某甲负责卡密生成、程序更新、维护等技术性问题,黄某乙则负责对外销售。
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底,二人售卖卡密5000余个,黄某甲获利158308元,黄某乙获利176933元。同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从黄某乙处购买卡密再进行转卖获利。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梁某某共出售卡密3000余个,销售金额335742元。
经鉴定,该程序系外挂程序,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网络请求并发送给某网站服务器,实现模拟用户手动登录该网站账户并进行批量发帖功能;具有在未授权状态下,自动抓取,绕过该网站的安全防护系统,突破该网站频繁异常操作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具有伪造浏览器信息以绕过同一浏览器不能频繁发送网络请求限制的功能。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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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法院在考虑被告人黄某乙具有自首,黄某甲、梁某某具有坦白,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依法对三人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黄某乙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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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等移动终端成为人们上网最为普遍的工具,犯罪分子也将触手深入互联网领域。如随手下载的手机APP中,可能就隐藏着重重陷阱,广大网友们应提高警惕意识、辨别能力,切莫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身处信息时代更要合法使用互联网。

来源:古蔺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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