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 通 告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主城区是指:古蔺县彰德街道、金兰街道以内的行政区域(含所有村、社区)。
二、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历史建筑区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油(配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七)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古蔺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
四、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原《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古府布〔2021〕38号)废止。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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