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 石桥派出所 接到了辖区内银行工作人员的报警 称一男子在办理业务时 出示的身份证好像是假的 请求协助调查
民辅警迅速赶往银行 对男子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例行问询 面对警察,男子振振有词: “我晓得这是假证!我不小心拿错了!”
△既然已经招了 那就派出所有请吧~
经身份核验,果然是假身份证!
李某自述因打工超龄不能进厂工作 于是办理了假身份证 当天拿假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业务时 被细心的工作人员识破 目前,李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警方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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