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一起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彩鹮 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经过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5日,在泸县海潮镇红合村五组赵家巷稻谷种植基地,被告人詹某甲等人持气枪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彩鹮一只。发现猎杀行为暴露后,上述人员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气枪和猎获物分别丢弃在水库和池塘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除彩鹮外,当天猎杀的野鸡、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狩猎所用气枪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现场图
判决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五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判决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五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甲、郑某某等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11万1千500元、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尤其是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彩鹮,加剧了该物种的濒危程度,损坏了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何燕说。
据了解,此案件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启动后,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的环资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林业和竹业局等市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自贡、宜宾两地“纽扣法庭”结对子所在法院相关人员、全市法院从事环境资源审判业务人员、部分爱鸟人士代表等80多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泸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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