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蔺县公安局接到县应急局移交的线索,在其例行检查时,发现某汽修厂内非法存放了压缩或液化的氧气、二氧化氮、乙炔、氩气。古蔺县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
民警发现,太平镇某汽修厂的一间房屋内存放氧气、二氧化碳、乙炔、氩四种危险化学品气体63瓶,存放物品的房间通风差,且所有物品并未按规定分开存放,而是放置在一间屋内,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而汽修厂负责人周某并未获得合法存储、经营危化物品的相关许可证。
民警指出,非法储存易燃易爆气体等同于放置了“不定时炸弹”。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存储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乙炔属易燃气体,乙炔和氧气需要保持安全距离,一旦气体外漏易引发爆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隐患极大,一旦燃烧、爆炸将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夏季高温高热,不规范储存使可燃气体更易发生爆燃、爆炸,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若发现相关线索,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来源:平安古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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