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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女子扰乱医疗秩序被拘,警方态度: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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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7 2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在昨天
江阳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
依法查处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忠山院区
一名医护人员被患者家属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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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11时许
邓某(女,58岁,合江县人)与多名亲属
到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忠山院区
看望生病住院的父亲
因其父亲正处于发烧状态
医护人员曹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劝说滞留在病房内的亲属尽快离开
邓某及亲属不听劝阻,与曹某发生争执
在此过程中,邓某将曹某右手手臂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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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
北城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开展调查处置
目前,嫌疑人邓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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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
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 
 公安机关依法严打暴力伤医违法犯罪 
 坚决维护医疗秩序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坚决维护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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